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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简介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1954年7月,太湖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正式建立。从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9年多时间内,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会议和进行换届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1981年8月召开了太湖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现在是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共15个代表团250名代表,其中:工人代表27名,占代表总数的 10.8 %;农民代表91名,占代表总数的36.4%;专业技术人员代表36名,占代表总数的14.4%;干部代表73名,占代表总数的29.2%;其他类23名,占代表总数的9.2%。其中,非中共党员代表87名,占代表总数的34.8 %;妇女代表89名,占代表总数的35.6 %。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太湖县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太湖县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太湖县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太湖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3.讨论、决定太湖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4.选举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太湖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议太湖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太湖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1981年8月14日,太湖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选举产生了太湖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是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元月,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2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22人。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两个办事机构(办公室、代表联络办公室)和八个工作机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太湖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太湖县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太湖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5.根据太湖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太湖县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6.监督太湖县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7.监督太湖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监督太湖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9.听取和审议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11.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太湖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在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太湖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太湖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安庆市人民政府备案;

15.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6.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7.在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太湖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8.在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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