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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6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09年 7月2日 报:安庆市人大常委会,中共太湖县委 抄:县政府,县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大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07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作出的审议意见和监督意见书。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研究审议意见,提出办理方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实施,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报送期限为两个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报送期限为四个月。报送期限自审议意见发出之日起计算。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同意后,可以延期报送,但不得超过15日。 第五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审议意见的办理措施和效果、暂缓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原因。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动态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 视察、检查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如实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单件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没有办理或未能落实的,应说明理由。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办理机关应重新办理,再次报告。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每年12月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年度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对于没有办理或落实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编入《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安庆日报.太湖周刊》、太湖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刊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在工作报告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所发出的审议意见总体情况。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在工作报告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的决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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