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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叶德刚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应杰苗同志提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2009年6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叶德刚为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期二年)。 特此通知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09年7月1日
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中共太湖县委。 抄:县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政府,县直各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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