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经县人民法院院长陆 舫同志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2012年12月3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免去: 周路生太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特此通知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12月3日 报:省、市人大常委会,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太湖县委。 抄:县政府、政协、纪委、人武部,县人民检察院,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政府,县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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