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陆 舫同志提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2013年6月27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熊玉霜、郝 莹、李 伟、汪继承、陈 师、柴中元、叶德珍等7位同志为太湖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免去:张荣华、陈琳、朱晓霖、朱书林、张灿华、刘仙华、杨朝焱等7位同志太湖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特此通知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6月27日 抄:县政府、政协、人武部,县检察院,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县直各单位。 报:省、市人大常委会,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中共太湖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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