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毛胜发、张敏丽、汪 平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3年9月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毛胜发、张敏丽、汪 平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4日
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中共太湖县委。 抄:县政府、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政府,县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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