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陆舫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4年1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陆舫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1月30日
(2014年1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陆舫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4年1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陆舫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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