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关于江 琼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
    经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俊良同志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2015年10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任命:
    江 琼为太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晓晴为太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殷忠义为太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汪晓彬为太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特此通知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30日

 

报:省、市人大常委会,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太湖县委。
抄:县政府、政协、纪委、人武部,县人民检察院,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政府,县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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