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

浅论人大监督的“四要”

太湖县人大办公室   李仁强

    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敢于监督。首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国家体制。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也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不是找“一府两院”麻烦,更不是和“一府两院”唱对台戏,而是为了推动促进工作,这是有效实施监督的第一步。其次,要付诸实际行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敢于履行法定职责,有效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出实效来落实监督职权。使监督过程成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工作的过程,推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各项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二要善于监督。依照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监督对象的性质、种类,可以采取不同的监督形式, 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从而保证监督目的实现。这些监督形式主要包括:1、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2、执法检查、调研,3、代表视察,4、工作评议、述职评,5、督促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落实,6、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等。在具体监督实施过程中,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大代表的监督结合起来,把会内监督和会外监督结合起来,把总体执法情况的监督和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结合起来,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办事,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把监督意见、呼声进行及时反馈,促进问题的整改。

    三要勤于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能局限于在人代会期间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代表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在闭会期间同样也要发挥监督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根本进行经常性监督,突出权力制约重点。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定日常监督,临时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加以落实,使监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削弱,不因形势的变化而淡化,不因执政党注意力的调整而忽略。二要进行经验总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配套,并把各种行之有效的经验用制度的、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履行监督职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机制可操作,有制度可保障。三要建立执法责任制。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执法自我约束和权力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执法保障机制。

    四要务求实效。摸实情、鼓实劲、出实招、求实效,是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只是一种手段,推动工作才是根本目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一府两院”通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求“一府两院”严肃对待,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人大常委会要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整改不到位,监督不停止。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达到了推动工作的目的。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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