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吴义恒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如何当好人大代表?尽管层级不同,各有区别,但总体要求应是一致,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重点把握。 一、立足本职当精英。我县现有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近1250名。这些代表来自各个类别、各个行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是各条战线上的使者。既然是使者,就应当展现精英风采。无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类型的代表,还是领导干部类型的代表,都应当在自己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上,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以百倍的努力创先争优,以一流的业绩取信于民。假若连自己的本职工作、所经营的事业都抓不好的人大代表,怎么使人民信服?怎么肩负人民重托?怎么挺起腰杆替人民说话?可见,立足本职当精英,在自己的岗位上奋发有为,展现出众才华,做出骄人业绩,这是当好人大代表的基础和前提。 二、民主法制做模范。切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代表的应尽义务。依法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身为人大代表必须做民主法制建设的模范。一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特别是对宪法、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以及涉及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须知晓,做法律明白人。二是应当自觉守法。要求别人严格依法办事,人大代表自身更应遵守法律规定,以模范行动感染、教育和带动他人贯彻实施好法律。三是应当严格监督法律的实施。要紧密结合各自的生产、工作和其它社会活动以及本区域的具体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检查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制观念不够强、法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部分人大代表身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着力加以解决。 三、履职水平要提升。一位称职的合格的人大代表,应有强烈的代表意识、人大意识,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种活动,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时刻想着为党、为国家、为人民负责,时刻把履行代表的职责当作第一任务,坚决克服选前积极争当代表,选后不履行代表职责现象的发生。在此基础上,还要切实增强履职的能力,提高履职水平。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普遍性突出问题。比如,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决算报告、审议人大常委会、人大主席工作报告,往往走过场,“雨过地皮湿”,往往人云亦云,提出能推动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真知灼见少。会前缺少调查研究,会中缺乏认真思考,更不用说为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益而殚精竭虑,充分行使好参政权、议事权、表决权等。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的各项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视察成效不够突出,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履职水平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这就要求我们:人大代表要在不断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的同时,还要努力增强知政的能力、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表达意见的能力、参与政务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等等。这样,代表的法律地位才会进一步得到加强,代表的主体作用才会进一步充分发挥。 四、行使权力树品格。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应成为代表的自觉行动。人大代表负有对国家负责和对选民群众负责的双重责任。工作中,既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思考问题、决定问题和处理问题,都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自觉服从大局,积极服务大局,又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无私无畏地表达和维护选民的利益。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了解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呼声,一身正气,敢于直言,敢说真话、实话、老百姓心里话,不虚美隐恶,不只唱颂歌,更不能回避问题,掩饰矛盾。对于群众的正确意见要善于集聚、表达和反映,对于明显不正确的意见,则应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同时,要防止和克服囿于一己私利的言行发生。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虽然不受法律追究,但不能借人大代表之名,行知法犯法、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方面之事,要坚定地树起人大代表高贵品格形象。 五、接受监督需自觉。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都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必须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时刻牢记,并自觉付诸行动。接受监督应是全方位,重点包括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履行代表职责与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生产与工作表现的情况,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与做群众工作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与廉洁自律的情况等。接受监督的方式应不断探索和创新,最基本的方式应经常深入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意见、汇报工作、交流思想,每年至少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做一次述职报告。不能借口身在基层经常工作在群众中,或借口工作忙而不去接受监督,更不能选举前客客气气,选举后凌人盛气,听了意见发火堵气,不把自己看作被监督的对象。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法律所规定,是人大代表强化自身、做好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大代表务必自觉、自觉再自觉,完善、完善再完善,落实、落实再落实。 以上浅见,愿与各级人大代表共勉。同时,请各级党委、人大进一步重视人大代表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切实加强引导、培训、支持、保障,把人大代表这支队伍建设得更坚强,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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