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

关于人大代表建议事项重复提的几点思考

    阳春三月,地方各级人代会陆续闭幕,又迎来新一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或“建议”)的集中交办和办理答复。这其中有少数“人大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办、年年都未有效解决”的代表建议。对于诸如此类的代表建议事项未办成而重复提的代表建议如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措施时提出,终结一批“人大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办、年年都未有效解决”的建议。对此建议,有人认为不妥。无论是政府方面还是人大方面,终结代表建议办理都有悖法律。有人则认为,终结办理重复建议,可以避免有关机关、组织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浪费,集中精力办理其他代表建议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代表建议重复提,有关机关无权终结。
    关于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法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代表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建议,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一章单列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建议的时限和相关要求,即“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透视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建议权是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交办代表建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所在,研究办理和限期答复代表建议则是政府等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所在。因此,无论是代表建议交办机关的本级人大常委会,还是建议承办机关的政府机关,简单终结代表所提的重复建议均有悖法律。
    笔者认为,代表建议事项重复提,应多问几个为什么?首先,要问个为什么代表重复建议的事项“年年都未有效解决”?是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事项答而不办,还是答非所提。如果是答而不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及相关机构应强化交办和督办,或列入重点建议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来牵头,跟踪督促政府及有关机关、组织尽快办理落实。如果是答非所提,承办单位应依法强化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同时,代表提建议依法“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这样可避免出现答非所提。其次,要问个为什么代表重复建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年年办”,而“人大代表年年提”?是承办单位重答复轻落实、只答不做,还是落实不了、含糊答复。如果是重答复轻落实、只答不做,就难怪代表重复建议,承办单位应切实尊重代表的建议权,将代表建议的事项实实在在办成,代表就不可能再重复建议了。如果是代表建议的事项落实不了,是客观上无法解决,还是主观上一时难以解决,还是其它,应面对面、实打实地与代表沟通,不要含糊其词。代表建议的事项客观上落实不了不可怕,可怕的是能落实而不去争取落实。因此,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应真诚实在,让代表心悦诚服才是自然终结代表重复建议的根源。代表建议不能好高骛远,切记雷人雷语。代表建议也应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代表建议事项才容易去办、才好去落实。对于承办单位已经明确表态无法落实的事项,代表也应该理解。对于代表建议的事项,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要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但未必非要办成落实不可。
    综上所述,代表建议重复提,有关机关不能简单终结了事。就承办单位来说,对代表合情合理的建议事项,应想方设法去办理落实,这才是终结代表建议的治本之策。对代表建议的事项如果不能落实,应与提建议代表面对面沟通答复,取得代表理解才是终结代表重复建议的主动良策。对代表建议的事项,有关机关、组织纵然不能办理落实到位,但只要能够面对面、实打实地解释说明清楚,办理答复能让提建议代表真诚满意,代表也不会年年提;若答非所问或能办而不办,让代表“被满意”难免会年年提。就人大常委会及相关机构而言,对于代表重复建议的事项应重点开展调研评估,认为能落实的,应强化跟踪督办,促其办成;认为不能落实的,应协助承办单位向提建议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让代表建议不再重复提,自然终结。就提重复建议的代表自身来讲,如果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不满意,就明确表态不满意,不要碍于情面“被满意”来年再提;如果承办单位已经明确答复该建议事项无法办成,代表就没有必要年复一年来提,非特殊情况下,代表不宜重复建议某一事项。(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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