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李雯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4621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根据李雯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太湖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雯同志辞去太湖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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