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赵俊杰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21年10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赵俊杰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1年10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赵俊杰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21年10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赵俊杰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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