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时民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6年6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时民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张时民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6年6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时民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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