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根据刘道元、甘结凡、章周中、朋腾、周学恒、陈 烈、程新华、余 浩、吕启旺、吴江湖、王振儒、朱葆华的辞职报告,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5年12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道元、甘结凡、章周中、朋 腾、周学恒、陈 烈、程新华、余 浩、吕启旺、吴江湖、王振儒、朱葆华辞去太湖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