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汪宏伟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汪宏伟代理太湖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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