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金林辞去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金林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2017年1月1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金林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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