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4-6名。
第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及本级人大代表兼任,同时可以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
第四条 聘任的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县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二)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三)专业素质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四)热心人大工作,能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五条 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程序:
(一)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建议名单;
(二)办公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必要的考察,填写考察表,并征求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三)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为县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提供咨询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有关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工作建议;
(四)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为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言献策;
(五)完成县人大常委会或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时,应处理好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所在工作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相同,由于调离、身体健康及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提请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无故2次不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解聘其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应组织全体成员开展学习、调研等活动;在年终应及时总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一年度工作初步安排。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和开展分类型代表培训时,根据情况,可安排相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考评、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