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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发言制度

发布时间:2026-09-17 19:13 来源:安徽省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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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质量,增强议题审议的针对性、准确性和综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发言时,每次根据审议议题确定1-2名主旨发言人和2-3名重点发言人。发言人原则上由熟悉审议议题情况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也可指定列席的市、县人大代表担任。

第二条 发言人由相关工委、办根据会议议题提出初步名单,经主任会议审定。发言人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的有关工作报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提前发给主旨发言人,便于熟悉相关议题。

第三条 发言人应在会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工委、办组织的座谈、议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深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应送交常委会相关工委、办备案,作为归纳整理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主旨发言人应对审议议题调研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进行综合发言,重点发言人应围绕审议议题作补充发言。

第五条 发言人审议发言时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以指问题、提建议为主,所提的问题有全局性,所提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对会议审议起到启示和引导作用。
  第六条 常委会在安排发言人发表审议意见的同时,应尊重其他参会委员、列席代表和乡镇人大负责人的审议发言和审议意见,营造群策群力、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审议氛围,把议题审深议透。
  第七条 发言人要增强职责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主动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坚持依法审议,从不同角度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人大常委会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八条 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年度发言不少于1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情况计入代表履职档案,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统计,并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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