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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经费管理分则

发布时间:2025-11-10 11:12 来源:安徽省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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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按照各项规定依法行政,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违规违纪行为,共同创建节约型人大机关。

第二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批复后的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安排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资金、资产、票据的监管,杜绝坐收坐支、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彻底铲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

第三条  各项支出由办公室分管财务主任一支笔审批。日常公用经费(每月固定的人员支出除外)中单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分管主任审批;单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由财务分管主任向主任请示后审批;单项支出金额在20000元以上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按照机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报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各项支出均需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名,先送相关科室对支出行为的真实性、支出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送财务审核人员对原始支出单据和附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支出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在分管主任审批后,由出纳付款。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现金管理规定和票据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预算管理。单位会计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及时、全面、准确、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第六条  每年年初根据机关工作实际,对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若干相对固定的支出项目,召开一次专题办公会议,明确支出范围、时间、支出标准。对四大班子办公室主任联席活动统一明确的事项,一并纳入专题会议形成本机关的决定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各项支出应控制在相关预算指标以内,不得举债保障机关运行。如果年度中出现经费缺口或需要增加行政事业类支出项目的,在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正常程序向县政府提交报告,争取财政资金支持解决。

第八条  机关工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在工会经费有缺口时,由机关工会向办公室提出经费支持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拨付到机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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