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太湖县城市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有关贷款项目予以财政补贴的报告》的批复

太人常[2009]4号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太湖县城市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有关贷款项目予以财政补贴的报告》的批复

 

县人民政府:

    报来的《关于对太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贷款项目予以财政补贴的报告》,经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县财政每年向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予以财政补贴,并列入县财政预算,用于县城路网、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填埋场、县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及县自来水厂向周边乡镇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等。财政补贴优先用于偿还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为3亿元的贷款本息。

    县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对安排的项目建设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筹集计划,编制相关预算,确保项目建设财政补贴按时划拨。县政府要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划拨、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09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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