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要闻

太湖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纠纷案作出妥善处理

    8月14日,太湖县法院寺前法庭通过微博直播了该庭首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尽管被告在庭上情绪激动,但承办法官还是依据事实和法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了妥善处理。
    2008年,原告姜某承包小池某水库发展鱼、鸭等养殖业,被告范某则在水库旁经营养猪场。2010年,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应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共同发展,范某保证猪场下水排入污水池内严禁流入水库,避免造成姜某养殖环境污染,场外污染由姜某自行解决。姜某认为在2012至2013年底,范某违反协议约定,扩大养殖规模,导致其养殖的环境污染严重,养殖的鱼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9347元,故起诉要求范某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庭审中,双方就范某的养猪场排污是否对水库造成了污染、姜某实际损失、姜某的损失与水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争议较大,尤其是姜某的实际损失以及损失与水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问题,双方均发表激烈的辩论。
    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被告情绪激动,表示不同意调解,但承办法官从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出发,又考虑到双方在同一地方从事养殖经营,为妥善解决问题,于8月18日再次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通知到庭,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中午一点左右,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环境污染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并非常见侵权案件,故当事人对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缺乏了解,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就损失的数额仍应由受害人举证,故受害人在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应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积极收集、固定证据。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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