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金 林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1年12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金 林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1年12月30日

 

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太湖县委。

抄:县政府、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政府,县直各单位。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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