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有关重大事项决定落实情况报告、2017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及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意见

 

    2017年12月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有关重大事项决定落实情况、2017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和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县政府拟实施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与县人大常委会沟通联系,让人大常委会有时间开展调研,向政府反馈调研情况,以利于县政府科学、合理决策,也利于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已作出的批准性决议决定,因客观原因致使县政府不能实施的,县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情况。对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规定的不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也应在实施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县政府在办理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意见时要认真执行“联系沟通制、逾期汇报制、补充报告制”,注重审议意见办理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政情通报会和代表集中视察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审议意见相同办理办法办理。

    三、县政府要加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在代表建议交办两个月内应普遍督办一次,各承办单位在重视程度、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上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的规定,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与推进部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办理过程中执行面商制,在办理结果上注重落实率,在过程和结果上提高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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