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关于孙晓斌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
    经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俊良同志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2015年7月17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任命:
    孙晓斌为太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徐少英太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特此通知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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