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要闻

《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8月30日,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2019年6月26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花亭湖风景区划分为核心景区、湖面保护培育区和游赏景点。核心景区包括佛图寺景区、二祖禅堂景区、西风禅寺景区、龙山景区、海会寺景区、狮子岩景区、花亭湖大坝景区等。

湖面保护培养区包括湖面水体、湖岸景观保护带、湖滨生态培育区和湖滨生态休闲区。其中,湖面水体属于严格保护区域;湖岸景观保护带和湖滨生态培育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湖滨生态休闲区属于可以依法建设区域。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游赏景点包括赵朴初文化公园和汤湾温泉疗养基地等。

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经依法批准,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设立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人文景观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烧砖瓦、烧石灰、修坟立碑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等。转自: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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