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

对做好新形势下人事任免工作的思考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李仁强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有机统一原则,规范有序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思索的重大课题。笔者根据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扎实高效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关键要做到“三个到位”。

    首先,思想认识要到位。从调研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跛腿”现象比较突出,那就是高度重视监督权的行使,投入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来开展监督工作,而对人事任免工作有所忽视。极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甚至不敢较真行使或者害怕行使人事任免权,误认为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就是找党委的茬子、与党委唱对台戏,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走过场而已。因此,我们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从心理上消除对人事任免权的误解,正确认识到人事任免不仅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是依法履职尽责的表现。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敢于行使人事任免权,并科学运用此项权利,通过行使人事任免权把党委主张变为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其次,工作程序要到位。笔者认为,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必须把好“四关”。第一关:任免审查关。对拟任免人员的审查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要提前对拟任免人员进行审查,全面考察拟任免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是对其对拟任的职务、岗位是否适合,是否还需继续留任该职务等进行重点审查,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提供最详实的一手材料;第二关:法律知识考试关。实践证明,组织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是全面考察拟任人员法律素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各地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要继续坚持凡任必考的原则,精心选择考试内容,认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以全面了解其学法用法情况,对未达到规定分数的拟任人员可视情况安排补考,对补考仍未达到规定分数的,取消人事任免议案的审议;第三关:供职报告关。供职报告不仅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掌握拟任人员情况的重要途径,又是对被任命人员进行任后监督的重要依据。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要对供职报告严格把关,对供职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重点审查,确保向常委会会议提供一篇内容详实、客观实在的供职报告,为人事任命议案的审议奠定基础;第四关:议案审议关。这是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环节。在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拟任免人员的任前情况通报、法律法规考试成绩、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供职报告等,对拟任免人员是否任命或免去某某职务,敢说真话、敢谏直言,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议案能够依法审议、科学审议、民主决策,突出实效。

    最后,任后监督要到位。笔者了解到,重人事任免而轻任后监督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通病。监督法出台后,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任后监督上,出现了“老办法不敢用,新办法不会用”的现象,极大制约了任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推动任后监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关键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坚定信心,增强做好任后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要敢于监督。监督法出台后,过去述职评议等一些监督方式被停止使用,但是并不代表人大常委会就丧失了这项权利,而是使这项权利的行使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因此,各地人大常委会要更加重视任后监督工作,继续行使好此项权利,理直气壮地对被任命人员进行任后监督;二要善于监督。各地人大常委会要在充分总结过去任后监督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摸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的监督方式,比如适时开展工作评议、会同组织部门对被任命干部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考核监督、开展工作调研、代表视察等,推进被任命人员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三要勤于监督。任后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要树立任后监督持久战的思想,建立健全任后监督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明确任后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确保任后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持之以恒地开展此项工作,增强被任命人员的依法履职责任感和公仆意识,推进任后监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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