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吴刘保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2024329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太湖县公安局提请的关于提请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吴刘保行政拘留的请示》,县十届人大代表吴刘保2024121日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许可和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许可公安局对县十届人大代表吴刘保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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