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胡结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胡结林涉嫌伪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太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许可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胡结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
(2020年3月23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胡结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胡结林涉嫌伪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太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许可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胡结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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