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根据汪宏伟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9年12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宏伟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9年12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根据汪宏伟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9年12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宏伟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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