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机制的决定




 

2018年10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人大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机制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县人民检察院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实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治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情形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议,有关部门没有落实且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办理。

三、县人民检察院拟提出检察建议的,应根据查办案件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对疑难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可以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有关单位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积极协助配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工作。
    四、县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五、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及时调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回复活动,并可就落实措施、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询问。县人民检察院应将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

六、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可以向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应当进行核实研究,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经核实,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该检察建议,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或撤销意见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
    七、县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醒、督促、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县人民检察院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县人民检察院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并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八、县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做好检察建议工作,规范管理,确保质量,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每年度应对检察建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
    九、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视察、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监督和促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改善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督促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
    十、每年人代会上,县人民检察院应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或者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十一、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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