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太湖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太湖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审议了《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设立太湖—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的议案》。会议决定,同意由太湖县人民政府授权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太湖—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该城镇化基金总规模不超过5亿元;并同意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收购该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支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固定收益的相关资金纳入县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该基金资金的监管,督促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太湖—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协议的约定事项,落实偿债措施,控制偿债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资金挪作他用。应严格按照预算落实资金,按期支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固定收益,如期收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同时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将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