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许可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翟小兵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2017年6月1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太湖县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翟小兵执行行政拘留的报告》,太湖县十六届人大代表翟小兵于2015年先后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太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太湖县公安局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翟小兵执行行政拘留。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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