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房振球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房振球代理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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