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8月9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县政府提请,依法作出了《批准将农村路网(道路畅通)工程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鉴于县政府相关部门在与贷款银行对接过程中,银行调整了贷款政策,该项融资计划未能实现。县人民政府向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重新提请了《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农村路网工程(畅通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认真审议,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会议要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畅通工程建设与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年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全面完成畅通工程项目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