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试行)

 

2016年6月20日太湖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代表意识,提高代表素质,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述职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由乡镇人大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表一般从每届第二年开始述职,届内原则上每人向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届内增、补选的代表应于当选一年后述职。

    第五条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和向选民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代表每年应当书面述职一次。

    (一)代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写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紧紧围绕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履职情况进行撰写。述职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3.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4.联系接待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5.在本职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6.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二)述职报告交各乡镇人大。各乡镇人大应以适当形式向选民公开,收集选区选民、代表小组意见,写出代表履职鉴定,并归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七条  向选民述职的代表人选由乡镇人大提出。

    各乡镇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第八条  乡镇人大应提前30天通知向选民述职的代表。应提前将述职活动安排向原选区选民公示,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九条  述职会场应按照方便选民、公开透明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  述职会议由乡镇人大主持,由代表所在选区推选选民代表参加。参与述职大会的原选区选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条  述职会议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代表所在小组组长参加。

    应邀参加会议的人员只列席会议,不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述职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作动员讲话;

    (二)述职代表作述职报告;

    (三)与会选民围绕代表履职情况向述职代表提问或进行评议发言;

    (四)与会选民对述职代表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五)代表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称职票数等于或超过参评人数百分之六十的为称职,称职票和基本称职票数之和超过参评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等于或超过参评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为不称职。如遇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数相等时,可以安排该代表在下年度继续述职。

    第十四条  述职会议结束后,乡镇人大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反馈向选民述职的代表,并归入代表履职档案。

    述职评议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向选民述职的代表应当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乡镇人大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乡镇人大以适当形式将述职代表的整改落实情况向选民反馈。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结果及整改报告,由乡镇人大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结果的使用。

    (一)述职报告、表决结果和书面整改报告归入代表履职档案,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连任代表推荐人选的重要依据。

    (二)述职评议不称职率超过30%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派员进行诫勉谈话;

    (三)述职评议不称职率超过50%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八条  述职工作经费在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乡镇人大可参照此办法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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