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1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根据《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3名以下(含3名)公民旁听。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自愿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天前,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 旁听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公民的申请顺序发放。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应当佩戴旁听证,在旁听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 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旁听公民承担。 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意见的,可以在会场外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可以以适当形式反映。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李仁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