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

太湖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优化我县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县新登记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纳税,在县域外有分支机构,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范围包括:商贸、物流、农产品加工、建筑安装、新型建材、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咨询、中介服务、高新技术、创业产业园区、微商微企综合体、金融、旅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在我县市场管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太湖县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相关税收。

    第五条 总部企业所属企业或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县域外不少于1家。

    第六条  每年在我县缴纳的综合税收总额(综合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随征的税费。下同)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依法诚信经营,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改变在太湖县的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以总部企业年度缴纳综合税收总额计算:

    1.综合税收总额50万元-300万元,按综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给予企业基础设施、物流、人才等补贴。

    2.综合税收总额300万元以上,按综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额度给予企业基础设施、物流、人才等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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