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集中交办部分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按照《关于集中交办部分代表建议的通知》(太人常办[2016]41号)要求,县政府办对集中交办的五条代表建议,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制定落实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标准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今年省交通运输厅下达我县农村道路畅通民生工程建设任务1200.08公里,按照“省市统筹、县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的原则,分三年逐步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指南》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定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保障方案:县级畅通工程由县交运局统筹实施,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解决;乡村畅通工程由乡镇统一实施,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测量并定额补助,在保证路面面层资金足额到位前提下,还有部分盈余资金用于涵洞或边沟等路基工程,补助资金由乡镇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具体补助标准:乡级畅通工程补助80万元/公里(含县级配套32万元/公里),老村道加宽工程补助35万元/公里(含县级配套11万元/公里),撤并建制村硬化工程补助40万元/公里(含县级配套16万元/公里),贫困村较大自然村硬化工程补助20万元/公里(含县级配套8万元/公里)。在项目设计阶段,在满足省、市对畅通工程的基本要求以外,应相关乡镇、村请求,结合群众意愿,对路基工程进行同步设计,并纳入项目总预算,同时乡镇、村承诺路基工程费用将通过项目整合、群众投工投劳、社会各界支持等方式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增加乡镇、村级负债。

    二、关于农村工程类项目建设后期管护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县人大代表提出农村工程类项目建设后期管护问题确实存在,建而不养导致工程不能长期发挥效益,既浪费财政资金,又损害政府形象。县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研分析,拟订《太湖县工程建设后期管理维护暂行办法》,涵盖全县农村所有工程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实行公建民养。一是设立“全县农村工程类建设项目后期管护补助经费”项目,其中省市级安排的工程类项目后期管护经费在省市级补助资金中列支,县本级确定的建设工程的后期管护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在已有安排部分项目管护经费基础上进行整合,按各乡镇农业人口、地域面积、地区类型等因素进行测算,资金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二是年终由县财政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得分情况进行奖惩,在下年补助中相应增减额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县直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同时,压实各乡镇政府加强农村工程类建设项目后期管理的职责,用好管护补助资金,确保各项工程切实发挥长期效益。

    三、关于村干养老保险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村干部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充分调研、反复讨论,形成了我县村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并出台了《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在编在岗未超龄的村干部可以选择比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同时终止原村干部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补助)退还给本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为28%,其中:县级财政承担20%,个人承担8%。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可申请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在村任职期间保费,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补缴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村干部选择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太政办发[2007]40号文件规定继续参加原村干部养老保险。待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前已离任的村干部,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文件规定,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关于农村清洁工程垃圾运转处理经费补助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清洁乡村,县政府近年来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力度,先后印发了《太湖县农村生活垃圾三年治理行动方案》(太政办秘[2015]91号)、《太湖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考评暂行办法》(太政办发[2016]6号)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推进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从2015年起,县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资金,重点对村庄环卫设施建购、行政村生活垃圾定点集装箱建购、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运行、农村生活垃圾村保洁人员工资等进行补助。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运行补助长效机制,凡对所辖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乡镇,采用到县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模式的,根据乡镇转运站至县垃圾处理场的运距和年度实际处理数量按每公里每吨0.4元予以补助;采用环保焚烧模式自行处理的,按照年度生活垃圾实际处理费用的2/3予以补助;采用简易填埋或其他有害化处理模式的不予补助。要求各地在治理期限内必须全部转变为无害化处理模式。县政府根据各地年度实际完成的垃圾处理数量或实际处理费用按照相关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助,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清洁工程垃圾运转处理费用进行调研,适时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五、关于乡镇公墓建设资金缺口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我县2014年6月1日启动殡葬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及《太湖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满足农村逝者骨灰安葬需求,各乡镇在殡改初期启动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2014年底县政府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征地款;2015年5月县殡改成员单位对全县乡镇公墓建设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县政府及时安排拨付1500万元财政资金,解决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缺口,有效缓解乡镇在公益性公墓建设上的资金压力。下步,将由县民政、财政部门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不断完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机制,采取积极稳妥推进的政策,逐年化解乡镇在公墓建设上的资金缺口。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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