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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法院执行局赴大连成功执结一起定作合同案件
字体:   2008-9-7  阅读: 次  [关 闭]
    近日,从大连工商银行周水子支行开出的一笔金额达427000元的执行款顺利划转至太湖县法院的帐户上,太湖县法院执行局几位法官的脸上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扬伦(安庆)刺绣有限公司是我县2004年通过招商引进的一家台资企业,主要生产各类刺绣疋布、服装成衣、花边整理等系列产品。2006年12月30日,大连雅文内衣有限公司与扬伦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合同单,合同约定雅文向扬伦公司定作不同款号的服装花边,合同合计金额543624.4元。合同签订后,扬伦公司陆续向雅文公司交付定作物,合计价款548974.92元。2007年5月28日,扬伦公司向雅文公司发出合同对帐单,雅文公司收到对帐单后,于2007年6月4日向扬伦公司发出一份《扣款事宜》的函,认为有几款花边交付时间严重延迟,且所到花边存在品质问题,给被告造成损失,要求所到花边按3折、5折结算。扬伦公司不同意,雅文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扬伦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雅文公司支付扬伦公司加工费548974.92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雅文公司辩称,扬伦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上存在部分问题。雅文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货物交货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扬伦公司虽然基本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供应了货物,但交货严重超期,扬伦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请求法院判决扬伦公司向雅文公司支付违约金597986.84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雅文公司向扬伦公司支付合同标的款548974.92元;扬伦公司向雅文公司支付违约金142701.40元;上述两条互抵后,雅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扬伦公司406273.52元。雅文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雅文公司仍拒绝履行,扬伦公司遂于2008年7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立案后,考虑到扬伦公司是我县招商引进的重点台资企业,如果委托大连当地法院执行该案,担心会花费不少时间,这样一来势必影响扬伦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生产秩序,于是决定远赴大连异地执行该案。按照异地执行案件相关规定,县法院执行局报经省、市法院执行局同意并办理好异地执行有关手续后,于8月9日派出由执行局副局长殷忠义带队的一行四人长途驱车赶赴大连。8月10日上午,执行人员抵达大连后,顾不上舟车劳累,当即决定兵分二路,一路由副局长殷忠义和执行员李长霞到当地工商和金融部门查询雅文公司企业登记注册有关事项和银行开户帐号情况,一路由执行员殷祖群和法警谢宏华到辽宁省高院和大连市中院办理跨辖区协助执行手续。执行人员经查询得知雅文公司在大连工商银行周水子支行和大连银行沙建支行均开有存款帐户,迅即到这两家银行查询雅文公司帐户余额。经查询,雅文公司在大连银行沙建支行存款余额仅为102.55元,而在大连工商银行周水子支行的帐户余额高达239万余元,执行人员当即下达裁定冻结该帐户存款45万元。8月12日上午,在办理好协助执行手续后,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派员协助县法院执行。当天下午,在区法院派员协助下,县法院执行人员到雅文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第二天上午12时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雅文公司负责人见到我院执行人员后大为惊?,连称没想到太湖法院会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到大连异地执行案件,同时表示在和公司律师联系后会尽快与执行人员联系。8月13日上午,雅文公司副总经理付早霞电话联系执行人员,表示同意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下午1时许,执行人员赶到大连工商银行周水子支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将全部执行标的款扣划至县法院帐户。(县法院   姜明)
(责任编辑:刘应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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