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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人常[200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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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郝青等辞去太湖县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李郝青刑事犯罪,李天保、盛国新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李郝青、李天保、盛国新的辞职报告,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08年10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郝青、李天保、盛国新辞去太湖县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08年10月28日 |
| (责任编辑:李玉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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