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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一违法建筑物
字体:   2007-11-9  阅读: 次  [关 闭]

    10月26日上午,县法院依法对县城规划区内一幢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有力支持了我县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工作的开展,净化了土地建设市场秩序,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该幢违法建筑物地处晋熙镇新城师范区间路东侧,占地117.8m2,为四间三层临街门面房。1998年晋熙镇晋湖村居民王伟来、章顺文二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在该地段建造房屋,被县国土和城建执法人员及时予以制止。2005年元月,王、章二人再次在该地段建造房屋。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下达了停建通知书,明确告知该地段已规划为公共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建房,要求其拆除已建部分,但王、章二人不听劝阻,继续建造房屋,除自用外,还对外出售。县国土和城建部门遂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章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王、章二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因王、章二人拒不执行,县国土和城建部门遂于2007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当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鉴于王伟来、章顺文二人拒绝履行义务,县法院决定予以强制拆除。由于该案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县法院制订了详实的执行方案,抽调三十余名精干警力组成若干执行小组,县公安局也抽调防暴、交通、治安及消防警察配合法院执行活动。26日上午,县法院在公安、国土、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下,依法成功对该幢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县法院   胡法妍)


                                                            

(责任编辑:刘应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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